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竟然是被自己駕駛的車輛撞傷的,碰到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近日,江寧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經(jīng)一審、二審,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事故發(fā)生于2013年5月的一天,當天凌晨,司機李棟駕駛重型牽引半掛車在收費站附近排隊繳費。因隊伍較長,李棟將車停好后就下了車,并在車前方等候。沒過幾分鐘,孫磊駕駛的貨車行駛了過來,不慎追尾撞上了李棟駕駛的重型牽引半掛車,導致半掛車向前沖直接撞上了李棟,造成其腦震蕩等多處傷情,構(gòu)成十級傷殘。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孫磊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棟負次要責任。此后,李棟多次就事故理賠問題找到半掛車以及貨車的保險公司討要說法,可都遭到拒絕。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李棟是被自己駕駛的重型牽引半掛車給撞傷的,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為討要說法,李棟將兩家保險公司同時告上法庭,要求貨車保險公司和半掛車保險公司賠償自己近12萬元。該案在江寧法院開庭審理后,半掛車保險公司認為,李棟本身是半掛車的駕駛員,應屬于被保險人,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不應賠償。江寧法院一審判決貨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nèi)賠償10余萬元,由半掛車保險公司賠償1.2萬余元等。對于這一判決,半掛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半掛車已經(jīng)處于停駛狀態(tài),李棟在車下而非車內(nèi),且并無操作不當之處。而他受傷的原因,是由于孫磊駕車追尾導致的。因此,此次事故中李棟應為第三人而非被保險人。最終,該案經(jīng)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