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公安局車管所副所長黃秋偉,利用其負責路面秩序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海南瑞澤、藍島環(huán)保等公司及個人的營運車輛超載超限等違章行為提供幫助,對其免予處罰,共收取好處費56.5萬。
法院認為,黃秋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款15萬。
伙同他人收受貨車車主現(xiàn)金52萬
自2014年初起,唐某(另案處理)接受承運木片的貨車車主、司機鄭某、何某、陳某1、張某2等人的請托,在取得黃秋偉同意后,在黃秋偉的支持下,對上述司機的車輛在進出洋浦關口時有超載等行為時給予從輕處罰或不處罰。唐某先后收受鄭某、何某、陳某1、張某1等人現(xiàn)金或銀行卡轉賬款共計52萬元。唐某交給黃秋偉45萬元,唐某自己分得7萬元。
海南瑞澤、藍島環(huán)保等賄送4.5萬
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初,海南瑞澤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車隊隊長曾貴清因該公司違章違規(guī)營運的攪拌車經(jīng)常被洋浦交警查處,遂找到黃秋偉尋求幫助。黃秋偉通過給值班民警打招呼的的方式使海南瑞澤儋州分公司的車輛免予處罰。曾貴清多次送給黃秋偉1000元至2000元的好處費,前后總共1.5萬元。
2013年中秋至2016年春節(jié),洋浦貢德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譚某為感謝黃秋偉對該公司超載超限違章營運車輛的幫助,在洋浦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先后多次送給黃秋偉共計1萬元的好處費。
2015年下半年,海南藍島環(huán)保產(chǎn)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車隊負責人陳某2希望被告人黃秋偉對其公司在洋浦關口及區(qū)內行駛的車輛中存在超載超限及其他違法違章的問題予以關照,在黃秋偉辦公室內送給其2萬元錢的好處費。
法院認為,黃秋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判決:被告人黃秋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已退贓款人民幣22萬元由扣繳機關上交國庫,未退贓款人民幣34.5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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