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進行貨物運輸是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時,承運人不得隨意繞行或者更改路線,否則可能會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甚至承擔由此造成的貨物毀損損失。另外,當發(fā)生可能需要變更路線的情況,承運人的應對措施如果不當,也會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
法規(guī)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典型案例:S市理工大學訴S市運輸公司案
S市運輸公司接受S市理工大學和S市建筑裝飾公司的委托,用一部8噸載重汽車為雙方運輸玻璃10箱,其中理工大學7箱,建筑裝飾公司3箱。三方簽訂了運輸協(xié)議,運輸路線是由A市建筑材料批發(fā)部到兩托運人處,運費共計680元,由兩托運人分擔。建筑裝飾公司派隨車押運人員1名。汽車于30日駛出A市后,遇到公路維修地段,需要繞行很遠。押運員要求司機直接從維修路段駛過,但司機認為路面不平,從此通過會對貨物有危險。
在押運人的再三要求下,司機開車駛入,在經過一米半寬的橫溝時汽車劇烈震動,損壞了車上理工大學的玻璃兩箱,價值3076元。理工大學收貨后認為,貨物運輸途中受損,要求S市運輸公司賠償損失。但運輸公司認為從維修路段通過是建筑裝飾公司押運員的要求,因而損失應當由建筑裝飾公司賠償。三方為此發(fā)生糾紛。
理工大學認為,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運輸途中沒有保證貨物完好,不管什么原因所致,應賠償托運人的損失。運輸公司則強調建筑裝飾公司押運員為了節(jié)省時間,再三要求通過正在維修的路段,從而造成車身震動過大玻璃斷裂,故這項損失應當由押運人代表的托運人承擔。
建筑裝飾公司辯稱,該公司只是托運人,不能干涉承運人的行車路線,押運人不代表該公司,因而拒絕承擔任何責任。理工大學最后向S市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上述事實,判決S市運輸公司賠償理工大學經濟損失3076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承運人S市運輸公司在需要變更運輸路線時的做法是否恰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按照雙方約定或通常的路線進行貨物運輸,換言之,該運輸路線在合同履行前已經確定,承運人在合同履行中不能隨意變更。
但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首要目的是將貨物安全運至約定地點,當原定運輸路線影響貨物安全,承運人就不應繼續(xù)按該路線運輸,除非得到托運人的明確指示。本案中一方托運人的押運人指示不變更路線,該指示可被認為代表了一方托運人的意思,卻不能表明另一方托運人也指示不變更路線。當貨物因承運人沒有合理變更路線發(fā)生毀損,承運人當然不能憑該指示免責。
防范措施
首先,建議運輸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詳細約定運輸路線、運輸期限、可以變更運輸路線的具體情形,以及合同履行中變更運輸路線的具體方式。為了避免計算賠償額時產生糾紛,雙方還可以對有關賠償額的計算方式及限額先行約定。
在不存在明確約定的運輸路線的情形可以通過以下順序確定運輸路線:
一、事后雙方確定運輸路線;
二、如果存在通常運輸路線,或者之前運行使用路線,依照此路線;
三、如果上述方式都不能確定運輸路線,承運人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選擇一條最有利于合同目的實現、最安全和快捷的有效途徑,作為貨物運行路線。
值得注意,在以下情形承運人可以主張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有關責任:
一、運輸途中發(fā)生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客觀不可抗力,使承運人不得不更改運輸路線的。在此情形,承運人應當將該情形依照約定,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二、運輸當中獲得托運人或者其代表的運行變更運輸路線的。在此情形,應當核實發(fā)出此指令的人員是否具有該權限,該指令是否依法作為托運人的行為。否則,如果變更路線的指令不是由托運人作出,承運人不能以此變更路線。
三、其他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承運人可以通過其他雙方具體約定的免責情形,以及其他法規(guī)規(guī)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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